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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一耕国际交易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65号)

来源:米乐体育APP登录    发布时间:2024-01-29 21:26:39

  关于上海一耕国际交易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165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向海关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立式钢琴(旧)18台,毛重3855.5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9201100000,申报价格CIF36300美元,报关单编号:815。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判定中心判定,上述琴键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236.8克,为国家制止进口货品。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28日向将上述货品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编号:659。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上海野生动植物判定中心判定陈述、海关责令进口货品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三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